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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报指南
2022-02-07 16:40【我要纠错】

【导语】:利津县住房保障补贴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具体申报指南详见正文!

  利津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报指南如下:

  一、保障范围

  住房保障主要面向以下群体:

  1.城镇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中低收入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4.符合要求的人才。

  二、保障对象准入标准

  (一)中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或已婚家庭至少有一方具有申请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1年(含)以上;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城镇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于33330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低于41663元),无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包括在企业中担任出资额10万元以上的股东等职务);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之日起前3年(含)内无住房出售或转让行为,无公积金贷款记录、契税缴纳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府政策性住房补贴、房改政策及棚户区安置房的保障家庭;

  4.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无商业用房,自有唯一住房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

  5.属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

  6.申请家庭成员机动车辆累计购置价格不高于10万元;

  7.正在承租县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保障对象在退出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后,并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申报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

  8.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具有申请地城镇居民常住户籍或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41663元;

  (3)持有大中专以上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截至提出申请之日不满5年;

  (4)在当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在当地无私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6)在当地未租住或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7)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1)新就业无房职工,指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2)在我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全市范围均予承认。申请人未婚且未满28周岁,其父母在申请人工作地城区内有住房的,不视为无房。

  (3)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4)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申请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41663元;

  3.在当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在当地无私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5.在当地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6.按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一简称申请受理单位)。

  (二)初审。由申请受理单位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单位填写《利津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在初审受理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意见,签字盖章,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申请受理单位将公示结果、初审意见和申请相关材料报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三)审核。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接到报送的相关资料后,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其中: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成员低保、婚姻登记信息。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户籍登记信息和家庭成员车辆登记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和劳动合同信息。

  税务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报税、纳税信息。

  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投资、参股企业等登记信息。

  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住房城建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公示。审核后的申报资料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有效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审定确认。

  (五)审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予以登记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在15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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