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东营社保 > 东营社会保障 > 东营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东营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1-11-11 18:48【我要纠错】

【导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等规定,残疾人在就业创业税收上有一系列优惠政策,具体信息详见正文!

  东营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一)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二)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三、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四、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享受主体

  就业的残疾人。

  (二)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条件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一)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二)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三)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一)政策内容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的残保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 (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修订本)第三十一条;

  3.《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

  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

  5.《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咨询电话:12366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东营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残疾证】可获东营残疾证申请入口、办理指南、残疾人补贴标准、东营助残联办、跨省通办等内容。

手机访问 东营本地宝首页

  • 东营残疾军人抚恤金申请指南

    办理地点:东营市府前大街93号退役军人服务大厅即办专区,电话:0546-8387968。

  • 东营市异地如何办理残疾证

    东营市在异地也可以办理残疾证,需要持有效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申请,具体内容请看正文。

  • 东营市残疾证如何线上办理(附流程)

    东营市的居民想要线上办理残疾证,可以在微信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进行办理,具体内容请看正文。

  • 2023东营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报指南

    残疾人两项补贴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东营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报指南详见正文。

  • 2023东营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是多少

    2023东营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分别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标准详见正文。

  • 东营市残疾人辅具补贴范围及条件

    市残联根据残疾人辅具需求,制定了《东营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全额目录》和《东营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差额目录》,补贴范围及条件详见正文。

  • 利津县集中办理残疾人证服务指南

    为服务残疾群众,县残联拟定于9月1日,开展”我为残疾人办实事”2023年9月份集中办(换)证服务活动。残疾人证办理指南详见正文!

  • 东营市残疾证办理指南

  • 东营残疾人残疾种类和级别划分标准

    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因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称之为残疾,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残

  • 东营残疾证损坏补领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残疾证损坏可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注册、登录后申请换领新证。具体换领材料详见正文!

  • 东营残疾证到期换领需要什么材料?

    残疾人证有效期是10年,有效期满9年后残疾人可申请换领新的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换领所需材料详见正文!

  • 东营残疾证损坏如何补换?

    残疾人证残损影响使用的,残疾人可通过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注册、登录后申请换领新证。

  • 热门推荐